注册

女子遗失身份证 莫名被登记成皮包公司“法人代表”


来源:潇湘晨报

2017 年7 月,林女士在办理自己公司税务登记时,突然被告知:她的名下还有一家财务公司,因这家公司经营异常,林女士自己开的公司不能进行税务申报。

原标题:女子遗失身份证后,莫名被登记成了皮包公司“法人代表”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7 年7 月,林女士在办理自己公司税务登记时,突然被告知:她的名下还有一家财务公司,因这家公司经营异常,林女士自己开的公司不能进行税务申报。

更让林女士震惊的是,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根本不存在。以上糟心的遭遇,仅仅是因为她遗失过一次身份证。

2018 年3 月17 日,林女士将天心区工商局作为被告向天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将其登记为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近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登记在名下的公司查无此处

一些皮包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林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

2008 年,林女士持有的有效期限为2007.02.16 — 2027.02.16 的身份证遗失,于是在当年的11 月13 日申请办理了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8.11.13 — 2028.11.13。

2010 年5 月10 日,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拿着林女士那张已经遗失的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将林女士登记为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某大厦1830 房。

2017 年7 月,林女士在办理其所属公司税务登记时,被告知其名下还有一家公司,经营异常,影响税务申报。经林女士查询才得知,她被登记为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 年11 月23 日,林女士向被告工商天心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将她登记为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2017 年11 月28 日,工商天心分局对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核实,长沙市天心区某大厦没有十八楼,也没有1830 房号。2017 年11 月30 日,工商天心分局将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之后,工商天心分局以无法找到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由,决定对该案延期处理。

2018 年3 月17 日,林女士将天心区工商局作为被告向天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将其登记为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注册登记行为。

2018 年3 月28 日,工商天心分局以无法找到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及林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再次决定对该案延期。

证实信息被冒用,登记行为被撤销

此案经天心法院审理查明,2008 年,林女士身份证遗失后,其于2008 年11 月13 日补办了新身份证。在该财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当事人签字一栏并非李某本人书写,办证所用的身份证系其此前所遗失身份证。

2017 年11 月23 日,林女士发现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向工商天心分局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至本案开庭时,工商天心分局仍未办理完毕,其行为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项"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 日内办结;60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的规定。

经工商天心分局现场核实,且林女士提交了身份证申领证明等材料证明其身份证曾遗失,结合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可认定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冒用原告林女士的身份证办理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天心分局应撤销将林女士登记为长沙安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工商登记行为。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石红星提醒:公民被他人非法使用其身份证登记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对公民权益极有可能造成损害,如公司涉诉偿债不能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甚至被司法拘留,股东因出资不实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偿债等。有时,被注册的公司是用于违法犯罪的,如洗钱、诈骗等,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均会遭致刑事调查等。所以,一碰到这类非真实工商登记情况,公民切不可等闲视之。

个人身份证如被他人盗用、冒用而被登记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向工商登记机关书面申请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如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后60 日内,未予回复或作出行政处理,则可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讼。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但此种方式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登记" 时一年之内提出,从被登记时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3、如该被登记行为属于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引起,或者属于备案登记情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周勤悦

通讯员 周智勇 石红星 长沙报道

[责任编辑:石凌炜]

  • 好文
  • 钦佩
  • 喜欢
  • 泪奔
  • 可爱
  • 思考

新闻图片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