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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该不该拒绝“工作微信”


来源:潇湘晨报

员工下班后该不该回“工作微信”,应该兼顾情与法。

原标题:下班后该不该拒绝“工作微信”

员工下班后该不该回“工作微信”,应该兼顾情与法。

近日,浙江宁波一职工王女士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尽管在宁波市总工会的帮助下,王女士成功维权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但这一事件所引发的网络热议却未降温。

宁波王女士因深夜没回复工作微信就被辞退,这一案例再次说明当前劳资地位极不平等,用人单位十分任性,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似乎把员工当成了奴隶,随时发号施令,随时辞退员工。即便是下班后,某些用人单位也不把员工当成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看待。这样的用人单位应受到多重惩罚。

王女士通过劳动仲裁拿到1.8万元赔偿金,对用人单位就是一种惩罚。此外,还应该把这种肆意侵权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让其受到市场惩罚。只有让这种用人单位为自己的任性付出应有代价,才有望改变其霸道思维,使其重视员工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也才能警示教育其他用人单位。

实际上,用人单位下班后让员工用微信、电话、邮件等工作,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已成为一种显规则。只是由于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表现不是很霸道,很多员工无奈接受了这种工作方式,也就没有升级到“不回微信就辞退”的地步,但相安无事不意味着下班后回“工作微信”就合理合法。

从法律上来讲,《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下班后单位让员工用微信工作则超过了法定时间,明显是违法的。员工完全可以以法律为依据拒绝“工作微信”。

但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员工都不敢拒绝“工作微信”,原因不外乎三点:其一,员工不想丢掉“饭碗”,也就不敢得罪用人单位;其二,员工不想或者不敢去伤害自己与单位领导、与同事的关系;其三,下班后回“工作微信”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个体力量很难对抗一种普遍性规则。

员工下班后该不该回“工作微信”,应该兼顾情与法。怎么兼顾呢?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就此问题与员工或者工会达成共识,形成一种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比如员工回“工作微信”超过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进行其他补偿(如休假)等。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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