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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问”不改 湘潭电化再次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来源:凤凰网湖南综合

持股5%以上股东4月25日解除质押股份,湘潭电化(002125)却拖延至7月5日才发公告,称原因是近日才接到该股东通知。

凤凰湖南财经7月10日讯(文/赵铁锤)持股5%以上股东4月25日解除质押股份,湘潭电化(002125)却拖延至7月5日才发公告,称原因是近日才接到该股东通知。投资者表示,延迟披露是信息披露违规的一种常见现象,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市场判断,不但破坏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破坏投资者信心,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凤凰网湖南梳理湘潭电化近年来信息披露情况发现,湘潭电化信息披露违规已经不是个例。业内人士指出,上述信息披露延迟,是对市场发出错误信号,有可能是公司遗漏或疏忽,但并不排除公司有其他动机。不管怎样,这种延迟披露行为,肯定会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甚至蒙受损失。

延迟两个多月发公告湘潭电化涉嫌信披违规

公开资料显示,湘潭电化主要是从事化工材料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其中化工材料业务主导产品为电解二氧化锰,应用于一次电池和二次电池的生产。

7月5日,湘潭电化发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称,湘潭电化近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潇湘成长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潇湘成长资管计划”)通知,获悉潇湘成长资管计划原质押的公司股份已解除质押。

公告显示,潇湘成长资管计划不属于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中,2016年9月9日,质押股份1252万股,2016年10月31日,质押股份751.2万股,解除质押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质权人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浦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合计2003.2万股,占其所持股比例80%。

据公告,湘潭电化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2016年10月31日为股权登记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上述质押给西藏信托公司的1252万股,转增后为2003.2万股。潇湘成长计划持有湘潭电化2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本次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潇湘成长计划所持湘潭电化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0股。

凤凰网湖南查阅2016年9月12日《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发现,潇湘成长计划质押1252万股质押到期日为2019年9月9日,比原计划提前16个多月解除了股份质押。

湘潭电化信息披露违规那些事

湘潭电化信息披露问题,深交所曾多次发来问询函和监管函。凤凰网湖南梳理发现,2012年9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65%的股权,香港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持有35%的股权。2011年发行人和香港先进分别按持股比例从湘进电化借入流动资金650万元和350万元。湘进电化于2011年4月1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但发行人董事会未单独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第3条的规定。

深交所批复,发行人已于2014年4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湘进电化分别向本公司和香港先进提供650万元和3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二年,其中湘进电化向香港先进提供的350万元借款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发行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组织相关人员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进行了全面的学习,今后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事件再次发生。

有媒体报道,早在2013年的8月22日,湘潭电化发布了一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称:湘潭市国资委将电化集团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振湘国投,从而实现对湘潭电化的间接收购,收购比例为46.76%。

该公告特别提示投资者,公司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或调整,而在短短不到6个月的时间,湘潭电化则抛出违反此前公告的重组方案,这一重组预案让众多投资者措手不及。这种信批显然不准确,不完整,涉嫌信披违规。

2015年4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湘潭电化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发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按持股比例82.98%为其提供担保,但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12月11日和2014年12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了该事项,违反了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

深交所批复,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发行人在对控股子公司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合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时点上出现了滞后情况。发行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对子公司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相关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年报中,湘潭电化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化趋势不匹配。因此,深交所要求湘潭电化补充说明其中的原因及合理性。

信批延迟是对市场发出错误信号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公司重大信息,应该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公告披露。一种情况是,股份解除质押,上市公司可能不知情。但是,对于这种持有5%以上股东股权变动,上市公司应该特别重视,应该有个“注意”的义务,也就是说,根据股东的质押公告,及时提醒该股东是否已经解除质押,万一发生平仓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股东及时通知了上市公司,有可能是公司疏忽或遗忘了,也有可能公司出于其他动机,故意隐瞒,就等于给市场发出了一个错误信号,会引发市场参与方的各种揣测和疑问,也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判断,最终蒙受损失。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湘潭电化出现如此频繁的违规情况,或与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严格有一定关系,从而导致其出现了众多的或主观、或客观的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王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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