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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专栏|鲁迅因科场舞弊“坠入困顿” 科场案为何层出不穷


来源:凤凰网湖南综合

考试与舞弊是一对孪生兄弟,有考试就有舞弊。对于古代考生来说,科举可以算作是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

编者按:

又到一年高考时。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李兵教授,致力于研究“历史上的高考”——科举。

他从浩如烟海的档案中挖掘出了一个个鲜活的故事,唐伯虎涉嫌“买考题”,白居易考前遇“伯乐”,杜甫考不上进士的原因……严谨的考证,有趣的细节,勾勒出千年科举的历史长卷。

凤凰网湖南定期推出《李兵说·历史上的“高考”》系列,本文为第七期,讲述古代科举舞弊史。

编辑|甘雅婷

导语:考试与舞弊是一对孪生兄弟,有考试就有舞弊。对于古代考生来说,科举可以算作是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

鲁迅

鲁迅先生家从“小康坠入困顿”是因为一起科场舞弊案吗?

读过鲁迅先生作品的人大概都会记得,他在《呐喊·自序》中说过的一句话,他说:“有谁从小康人家而坠入困顿的吗?我以为在这途路中,大概可以看见世人的真面目。”

这是鲁迅先生从自己的人生经历中总结出来的一句话,他自己就曾经有过从“小康人家”坠入“困顿”的痛苦经历,导致周家发生如此大变故的事件就是他的祖父周福清贿赂考官通关节舞弊案,他的父亲周用吉(周伯宜)也牵连其中。

清光绪十九年(1893)浙江乡试前,丁忧在浙江绍兴老家的周福清得到消息,这次浙江乡试的正主考官是他的同榜进士殷如璋。

考虑到自己的儿子、鲁迅的父亲周用吉也要参加这一次考试,在其他五家人承诺出洋银一万元的情况下,周福清赶往了苏州,希望能找到殷如璋,请他帮忙录取自己的儿子和其他五家人的子弟。

在苏州,周福清让自己的随从陶阿顺把自己写的信和写有洋银一万元的纸条送给正在官船上的殷如璋。但是,由于陶阿顺不懂官场规矩,导致事情败露,周福清不得不向官府自首,被朝廷以行贿考官通关节的罪名判处“斩监候,秋后处决”,大致相当于死缓,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才被赦免出狱。

鲁迅的父亲周用吉不但被革掉秀才,而且在案发之后的第三年也病死在家中。这起舞弊案在幼年鲁迅的心灵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对他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都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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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制度密不透风,为什么科场大案还是层出不穷呢?

考试与舞弊是一对孪生兄弟,有考试就有舞弊。对于古代考生来说,科举可以算作是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

因为,作为一种选官考试,科举考试直接决定了考生的前途与命运,“朝为田舍郎”,通过科举就可以“暮登天子堂”,能从社会的最低层直接跃升到社会的顶层,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

由此可见,科举及第确实对考生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不仅如此,科举考试还是竞争异常激烈的考试,激烈程度随着科举影响力的扩大而不断增加,至明清时期达到了残酷的程度。

比如,明朝录取进士24636名,清朝为26849名,共计51485名,而两朝延续的时间为544年,如果用年平均录取进士来计算,每年录取95名进士,录取人数与现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每年增选的院士人数基本相当,少得超乎我们的想像。

如果形容现在高考的竞争是万人挤独木桥,那么科举考试的竞争就绝对是高空走钢丝,说“百万里挑一”也完全不是夸张。

科举一方面有着巨大的诱惑力,另一方面竞争又非常激烈,从而强烈刺激着士子心中的舞弊心魔,使其蠢蠢欲动,希望通过舞弊实现金榜题名梦想的人自然不在少数。

另外,科举制度条规的完善往往有着相对滞后性。往往是在考试中出现了舞弊,才会推动统治者去制订相应的防范条规,这样就使得舞弊者有机可乘。

而且,制度的完善与杜绝舞弊不能划等号,这主要是由于制度还需要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否则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舞弊自然大行其道,甚至有可能出现科场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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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科举史,真是一部舞弊史吗?

不能否认的是,舞弊对科举的公正性是有损害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举选拔功能的发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夸大科举舞弊的严重程度,更不能夸大其对科举公正、公平的消极影响,我们需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在有关科举的文献中,与舞弊相关的文献占有相当的分量,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印象:这么多史料记载,可见科举舞弊的严重程度。

古代与现在考试都一样,哪个考场一旦出现了舞弊,监考人员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将记录上报有关部门。然后由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果是科场案,还需要立案调查,并且对涉案人员做出判决。

在这些环节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各类文献,这些文献需要长期保存。而没有出现舞弊行为的考场,就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只要写上“正常”就可以了,也不要上报,更没有文献进行记载。

其结果是,在同一次考试中,尽管舞弊考场的数量非常少,但是记载的文献却非常多。而没有出现舞弊的考场是绝大多数,记载的文献却非常少,记载两种情况的文献数量上明显失衡。

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每次考试都会累积一些记录舞弊的材料,科举在1300年发展历程中累积的材料可用堆积如山来形容。

这样,当我们现在再去读科举文献的时候,确实可以看到大量的关于舞弊的记载,这就比较容易让人形成科举舞弊非常严重的错觉。

其次,从时间上来看,在科举1300年的发展历程中,绝大多数年份科举考试是正常进行的,真正出现科场案的次数不超过30次,应该说这种发案的频率是相当低的。

从空间上来看,由于科举考试是层级考试,在全国各地设立考点考试,历代各地设立的考点累计起来数以万计,因此发生舞弊的考点数是衡量科举舞弊程度严重与否的重要指标。

以清代乡试为例,乡试在各省贡院(科举专用考场)举行,在光绪元年(1875)之前是16座贡院,之后增加甘肃贡院,为17座贡院。清代举行科举112次,我们以16座贡院来计算,不考虑各地停科等特殊情况,清代各省贡院举行的乡试就多达1792场。

然而,在清代乡试中真正能构成科场大案的仅有9起,仅占总场次的0.5%,发案的比例是相当低的。

即便是出现科场案,大多数时期的统治者都会积极面对,甚至不惜以严刑峻法来惩处违法作弊的考官、考生及其他相关的涉案人员,这既是他们捍卫科举公正性决心的表现,也可以看作是完善科举制度的努力。

因此,从时间、空间来看,舞弊对科举公正性的损害都是比较有限的,对于科举人才选拔功能的影响并不是太大,科举依然是公正、公平的文官选拔制度。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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