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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肇事致同乘者死亡 为避责竟让死者顶包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郴州男子酒后交通肇事致同乘者死亡,为逃避责任竟让死者顶包2016 年9 月10 日00 时30 分许,郴州嘉禾发生一起车祸,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发后,受伤的黄某称驾驶员是死者朱某。事故调查结果

原标题:郴州男子酒后交通肇事致同乘者死亡,为逃避责任竟让死者顶包

(网络图片)

2016 年9 月10 日00 时30 分许,郴州嘉禾发生一起车祸,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发后,受伤的黄某称驾驶员是死者朱某。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却发生反转,原来是黄某酒后驾车导致朱某死亡,为了逃避责任企图让死者顶包。

近日,嘉禾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逃逸顶包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肇事司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 年9 月10 日00 时30 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一辆越野车搭乘朱某从湖南嘉禾县城沿省道S322 线由西往东行驶,准备回该县龙潭镇建设工地。途径车头镇龙泉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右侧车轮掉入渠道后车辆侧翻,造成乘客朱某死亡,黄某受伤,越野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交警部门对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黄某进行第一次询问,黄某陈述同乘死者朱某为驾驶员。由于黄某对事故发生的陈述与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勘测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交警部门再次询问黄某事发过程,而黄某仍坚持陈述同乘死者朱某为驾驶员。

2016 年12 月9 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朱某(血样)与肇事车辆驾驶室安全气囊(血样)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死者朱某和肇事车辆的驾驶室安全气囊不为同一人。为慎重起见,2016 年12 月16 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进行确认。经鉴定,认定死者朱某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2017 年1 月23 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交警部门多次传唤黄某未到案。2017 年3 月10 日,嘉禾县交警部门对黄某上网追逃。2017 年4 月14 日,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车且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在侦查初期不承认其是驾驶员的事实,在侦查机关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多次传唤不到案,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经网上追逃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事故车辆的修理费10 万元,在诉讼中又自愿向法院缴纳20 万元用于赔偿保证,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唐红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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