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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室主任在省政府门口收受感谢费 曾退缴十五万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湖南省政府督查室原主任谢晚林受贿七万多获刑,曾退缴十五万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原主任谢晚林被刑拘4年之后,长沙中院对其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谢晚林受贿7.49万元,判处有期

原标题:湖南省政府督查室原主任谢晚林受贿七万多获刑,曾退缴十五万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原主任谢晚林被刑拘4年之后,长沙中院对其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谢晚林受贿7.4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谢晚林于2014年1月被刑拘,2015年12月一审宣判后申请取保候审,并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长沙中院曾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定,谢晚林利用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督办和协调涉土地、环保、电力纠纷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对于谢晚林上诉称收钱系“人情往来”的辩解,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裁判文书显示,在被纪委调查期间,谢晚林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涉案事实。2014年8月,谢晚林向公诉机关退缴人民币15万元。

协调土地转让纠纷,省政府门口收1.99万

据长沙中院二审裁定书,2010年3月,蓝天公司与宏达公司因40亩土地的转让价格发生纠纷。2010年10月19日,蓝天公司呈请湖南省人民政府督促此事。同日,督查室接到副省长的批示后,由督查室主任谢晚林和副主任刘某督办该事项。

在督办的过程中,谢晚林通过分别做宏达公司和蓝天公司负责人的工作,并三次主持召开协调会,督促双方就土地转让价格、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2010年12月10日,宏达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协议》,由宏达公司转让28418.10平方米土地给蓝天公司,蓝天公司支付价款3266.06万元。

法院查明,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感谢谢晚林督查协调使土地成交,于2010年12月底(2011年元旦节前)的一天,在湖南省政府南大门送给谢晚林人民币1.99万元。

危废处置中心选址遭抵制,督办协调后收2.5万元

谢晚林被认定的第二起受贿事实,涉及危废处置项目的选址。

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于2003年在国务院立项,属中央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05年经招投标,翰洋环保公司成为该项目投资开发主体。2006年3月,翰洋环保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订了特殊经营权协议,项目选址在长沙县北山镇新桥村。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部分村民抵制阻工,影响了该项目的推进。

2011年上半年,经时任省长批示,由省政府办公厅的一名副秘书长负责督办该项目,该副秘书长要谢晚林协助其督办该事件。经多次召开协调会及做大量协调工作,该项目于2011年6月10日重新选址在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在新址上从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督查室又对进场道路、村民阻工等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督办协调。至2013年上半年,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的督查转交给了湖南省委督查室办理。

法院查明,为了感谢谢晚林在督查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在选址问题上的工作协调,并希望谢晚林加强督办推进项目的进度,翰洋环保公司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执行董事宋某于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在谢晚林的办公室分5次(每次送人民币5000元)送给谢晚林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返还,收贿金3万

2008年湖南省因发生冰灾电力紧张,为缓解全省电力供需紧张局面,确保电力供应,连续几年开展了调煤保电工作。为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返还和奖励基金的兑付,省物价局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建议由督查室牵头,对各市州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情况开展一次督查。

经省政府同意后,2009年12月,谢晚林带队在娄底市进行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解缴情况的督查。期间,湖南资江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更名为湖南资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认识了谢晚林。

二审裁定书显示,2010年,李某找到谢晚林,请其帮忙督促相关电厂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返还和将奖励基金支付给资江煤业公司,谢晚林答应。此后,谢晚林分别给相关电厂和省物价局打电话了解情况,并把相关情况告诉了李某。

李某为了感谢谢晚林给予的帮忙并继续取得其关照,于2012年春节期间,在谢晚林办公室送给谢晚林人民币1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在谢晚林办公室送给谢晚林人民币2万元,共计3万元。

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辩称收钱系人情往来未被采纳

2013年7月,湖南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经过初核,发现谢晚林涉嫌严重违纪。2013年9月11日,省直纪工委决定对谢晚林立案调查,同日决定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期间,谢晚林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涉案事实。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晚林向公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谢晚林另收受了2万元,但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未予支持。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谢晚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谢晚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谢晚林不服上诉。谢晚林提出,对于一审认定其收受钱财的数额无异议,但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所收受的钱财系人情往来,他不构成受贿罪。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该案中三名行贿人员在谢晚林任职期间,负责、参与相应事务期间或履职结束后不久给谢晚林送钱,给予的钱财超出正常的馈赠价值,且谢晚林及证人在侦查阶段均称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请谢晚林帮忙或者是为了感谢谢晚林,故不属于人情往来;谢晚林在收受钱财时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是基于自己的职务予以感谢,其行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2017年11月1日,长沙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未采纳谢晚林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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