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坐摩的遇车祸耽误学习 司机赔偿1500元补课费
2018年01月13日 22:52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原标题:在校学生遇车祸耽误学习,获得法院支持司机赔偿1500元潇湘晨报1月12日讯 日前,岳阳一名在校学生乘坐“ 摩的” 时遇车祸致骨折。在他的诉求中,记者发现有一项特殊要求,
原标题:在校学生遇车祸耽误学习,获得法院支持司机赔偿1500元
潇湘晨报1月12日讯 日前,岳阳一名在校学生乘坐“ 摩的” 时遇车祸致骨折。在他的诉求中,记者发现有一项特殊要求,该学生诉请肇事司机赔偿养伤期间发生的补课费。1月12日记者了解到,近日平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1500元补课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5 年10月3日,李某驾驶轿车在平江县新汽车站红绿灯路段,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搭载傅某)相撞,造成傅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傅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用26392元。2015年10月15日,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傅某、黄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已为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傅某系某职校学生,因腿部骨折落下了很多课业,因临近毕业,傅某请该校老师在其养伤期间为其进行有偿补课,并诉请李某赔偿医疗费、补课费等费用。
李某对补课费不予认可。庭审中,傅某向法庭提交了教师资格证、学校出具的补课证明及收据两张。
法院认为,教师资格证、证明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确实进行了补课,该院依法予以采信,并酌情认定补课费1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进行了列举,其中并未包含补课费,但该条只是对人身损害项目的一般列举,属于不完全列举,本案傅某发生的补课费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系实际产生的损失,有证据予以证实,故依法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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