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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少峰:现金贷整顿之后的六种可能


来源:经济观察报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经济观察网嵇少峰/文12月1日,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银监会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rdquo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嵇少峰/文

12月1日,央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银监会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开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了颇具针对性的整顿措施。除了被普遍解读的管理规范外,新规中隐含的更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重点解读新规的内容

1、《通知》强调了信贷机构的持牌经营,除现金贷外,还对信贷市场准入管理进行了延伸规定。《通知》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这一规定的严厉程度前所未有,第一次明确了对无牌从事信贷业务的监管态度,表明了监管部门治理社会信贷乱象的决心。

2、《通知》重点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详细列举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借款人适当性原则以及知情权、隐私权和信息保密权等。央行原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把金融消费者局限于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通知》将此延伸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消费者,这是在国家相关制度未明确情况下的务实措施。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方面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努力,内容相对丰富,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殊阶段一次有效的、阶段性的制度补白。

3、对现金贷的监管、整顿措施非常具体、针对性很强,体现出一定的监管技术。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要求P2P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对各类机构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等,这些措施都直接把握了监管的重点。

4、对良性消费信贷产品的导向非常明确。刚性36%以下的年化利率、对场景及资金匹配的要求,都将迫使当下无场景、高息覆盖高风险的典型现金贷业务全面向相对安全、低息的类信用卡业务及其它消费信贷产品转型。《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P2p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等。从事典型现金贷业务的机构都是依靠纯数据风控模型、对客户的甄别筛选能力以及增信来产生价值,这两条规定完全堵住了起高息模式下的现金贷业务资金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意义上的现金贷已基本在合规层面退出了市场,代之以完全不同的消费信贷客群、风控规则与利率水平,也就是说,99%的传统现金贷即将消亡。

5、新规并不局限于对现金贷的规范,对互联网小贷、传统小贷、P2P平台的监管均提出一些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信贷机构、P2P机构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或为之提供撮合服务、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等,还明确了小贷公司的杠杆等。这些规定表明了监管部门全面整顿互金及类银行信贷市场的意图,意味着下阶段的监管目标会全面覆盖这些领域。

二、现金贷后监管时代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无论如何评价,现金贷监管政策已基本落地,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监管办法出台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在上个月撰写的《为什么说99%的现金贷都会消亡?》一文列举了现金贷机构在监管办法出台后的几种可能。

1、后续资金截流与退出,将会使现金贷高速增长期被隐藏的风险迅速暴露。资金被限制、无增量资金入场,续借者得不到充分满足,行业真实的不良率将会显现,接盘侠大量退出有可能形成连锁反应。

2、现金贷借款人短期内的偿债压力可能诱发与放贷机构间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小额现金贷断贷不应给借款人以太大的压力,但急剧膨胀的现金贷催生了大量共帐及过度负债者,这些续贷无门的借贷者短期内的偿债压力与负面情绪将会传递给未到期借款人,从而引发更大面积的逾期甚至冲突。放贷机构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很多民间评论会将产生负面效应的责任归咎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要做好心理准备。

3、监管的紧迫感有可能刺激放贷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加大催收力度,更多地伤害借款人。监管部门应制定一些保护措施,提示借款人合理、合法应对这些矛盾,严厉打击放贷机构的违规、违法催收行为;同时,应该适当放贷机构合法利率水平下的收益,不鼓励借款人恶意违约、形成不良信用习惯。

4、资金提供方的损失会大量增加,风险传递必将诱发许多P2P平台的兑付压力甚至跑路行为。当下现金贷业务70%以上的资金来自于P2P平台,现金贷不良损失向P2P传递、P2P合规性要求又使得其主动切断向现金贷供血,两者会产生叠加效应。P2P机构及行业管理部门也应该为此早作准备。

5、相当多的现金贷机构将潜入线下或游离出监管视野,如果监管力量无法触及、无力触及无牌机构,将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6、现金贷公司的转型将面临巨大的困难。监管合规的要求,使得机构要全面改变现有现金贷的运营规则,这对机构的挑战是巨大的。监管部门应该意识到,让一部分相对优质的现金贷公司完成转型,对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本能的道德感而回避帮扶的责任,应该在有限的条件下给予支持与理解。

应该明确的是,以上的负面效应并非是监管的责任,监管如不及时介入,这些问题在未来将会引发更大的灾难。我的建议是整顿工作应该有计划地逐步深入,给市场一定的适应与调整时间,让风险得以缓释。

三、新规背后的监管体制问题与矛盾。

1、牌照化的管理,有可能带来信贷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大量减少小微企业弱势群体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监管部门对信贷机构实现全面牌照化管理的同时,必须放松当前牌照的准入标准,辅之以有效的机构监管与退出机制,这才能形成科学、有序的信贷市场。很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利益与监管权利的不平衡及懒政思想,为了减少自已的监管成本、推卸工作责任,往往会大幅度提高信贷机构的准入门槛,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设定就是如此。中央管理办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底线是500万人民币,而地方政府一般都把下限提升到5000万甚至一亿元,严重影响了行业生态。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应制定更宽松、更符合国际惯例的准入规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机构进行宽进严出的监管,在减少自身监管成本的同时,发挥制度的力量,把更多的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到监管视野。

2、《通知》的规制层级相对有限,实施效力会受到相当的影响。监管部门应该不断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力度,尽快出台更高层级、更长期的监管规制,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契合与矛盾并存,短期需要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长期需要在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明确彼此的权力与义务关系。《通知》中的一些要求,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很多出发点非常一致,比如江苏省金融办刚出台的小贷15条新政,在合理放宽准入门槛、投资业务的同时,强调了小贷公司服务小微、三农、科技等实体企业;强调了合法利率下的差别化利率;强调了监管重点为消费者保护、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处置及小贷公司的信息披露等,这些措施与《通知》的基本思想完全一致。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制度尚未确立,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力与监管利益也不完全对等,在监管权力未充分赋与地方的情况下,《通知》执行的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4、对无牌信贷机构的严厉打击与取缔,有可能会因执法力量不足及省域差异而执行不到位,形成监管失衡的局面。目前监管部门对有牌机构的管理抓手相对较多,而对无牌机构的打击则面临巨大的挑战。面对数量庞大的无牌放贷机构与个人,政府如缺乏根本的制度保障、不能形成整体监管态势,仅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通知》中的监管目标,容易造成无牌胜有牌的事实。省域之间监管规则与监管力量的差别,也会形成监管套利的机会。这不仅需要我们在《通知》之后做出更多的努力,更应要求我们的监管人员拥有一颗负责、包容的心去面对善意的无牌放贷人,鼓励、接纳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普惠金融的行列。

5、《通知》中很多监管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无论是对互联网小贷的准入还是对现金贷具体业务的管制都是暂停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监管部门有足够的监管智慧与效率,迅速完成对市场的有效整顿、出台长期、科学的监管制度,以保证市场的正常发展。意见中的一些关于小贷资金来源与杠杆的限制,虽出于对现金贷业务负面影响管制的初衷,但波及了传统的小贷公司,对那些认真从事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三农的优秀机构,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修正。

总而言之,瑕不掩瑜,《通知》对现金贷的规制非常及时,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智慧及对金融消费者的责任。我们期待监管措施能够有效落实,还社会一个健康的市场。

(作者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系统从事金融监管十六年,现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金东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创始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责任编辑: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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