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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俩男子因询问楼层起争执 在电梯间被人打伤


来源:潇湘晨报

潇湘晨报9月12日讯(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骆美霖)郴州的石某志和石某利没想到,在酒店乘坐电梯时竟然挨了他人一顿打。让人意外的是,引发冲突的理由只是双方因询问楼层发生了争执。9 月12 日,记者了解到,近

潇湘晨报9月12日讯(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骆美霖)郴州的石某志和石某利没想到,在酒店乘坐电梯时竟然挨了他人一顿打。让人意外的是,引发冲突的理由只是双方因询问楼层发生了争执。9 月12 日,记者了解到,近日郴州临武县法院审结这起因电梯间发生口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邱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月7日1时许,被害人石某志和石某利在临武县万豪大酒店内乘坐电梯至五楼,遇到正在等电梯的被告人邱甲、邱乙和邱某飞、邱某军、邱某忠、邱某涛(均在逃)等八人,石某志和石某利走出电梯后,双方因询问楼层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邱甲、邱乙等人仗着人多,对石某志和石某利进行殴打,导致石某志和石某利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志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一级,开颅血肿清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颅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甲、邱乙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并九级和十级伤残,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邱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还赔偿了被害人石某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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